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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辦法 / 學習評量辦法

彰化縣立和美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教育部1031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127905A號令公布之高級

            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辦理。

第 二 條    本校進修部(以下簡稱本校)學生學習評量,應以了解學生學習情形,激發學生多元潛能,促進學生適性發展為目的,並作為教師教學及輔導之依據。

第 三 條    本校學生學習評量,包括學業成績評量及德行評量。

第 四 條    學業成績評量採百分制評定。

                        學業成績評量應按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並依學科及活動之性質,兼顧認知、技能及情意等教學目標,採多元評量方式,並於日常及定期為之;其各科目日常及定期學業成績評量之占分比率如下。

            一、定期評量三次之學科:日常評量佔40%、三次定期評量各佔20%

            二 、定期評量二次之學科:日常評量佔40%、二次定期評量各佔30%

            三 、定期評量一次之學科:日常評量佔60%、定期評量佔40%

            四 、無定期評量之學科:日常評量佔100%

 

第 五 條    學業成績評量之科目及節數,依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之規定。

第 六 條    學生於定期學業成績評量時,因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評量,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准予向進修部報到並由進修部安排補行考試,無故不參加補行考試者,該科零分計算。

第 七 條    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之計算,為各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乘以各該科目每週教學節數所得之總和,再除以每週學科教學總節數。

                                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學年成績乘以各該科目第一學期、第二學期平均每週教學節數所得之總和,再除以每週學科教學總節數。

第 八 條   各科目學年學業成績之計算,以該科目第一學期、第二學期成績平均計算;該科目第一學期、第二學期每週學科教學節數不同時,其學年成績依各學期教學節數比例計算。

                        前項科目經定為學期課程者,以其學期成績為學年成績。

第 九 條    學業成績評量以學期為階段,以一百分為滿分;其及格基準規定如下:

一、              一般學生:以六十分為及格;其單一學科上學期成績達五十分而下學期成績及格,但學年成績計算仍未達六十分者,其學年成績視為及格,並以六十分登錄。

 

 

      二、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評量,由學校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評量方式定之。

第 十 條    學生之學年學業成績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准予升級:

      一、各科目學年成績均及格。

      二、學年成績符合下列各目情形:

        (不及格科目每週教學時數之總和,未超過全部科目每週教學時數總和二分之一,或不及格科目數未超過全部科目數二分之一。

(無任何科目之學年成績零分。

(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格。

  十一      學生學年成績未符合前條升級規定者,其不及格科目應予補考。

                                前項補考科目,其補考所得之成績,達第九條第一項各款及格基準者,依各款所定及格基準分數登錄;未達及格基準者,就補考後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學生學年成績經補考仍未符合前條升級規定者,應重讀。

 

  十二      學校應建置學生學習支援系統,並依日常及定期學業成績評量結果進行分析,作為學期中實施差異化教學及補救教學之依據。

 

  十三              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前,已在他校修習學分之採計方式:

一、高一新生依當年入學管道入學者,入學前已在他校修習之學分及成績均不予採     計,入學後其學分數與成績應重新計算。

        二、轉學生有關科目抵免學生採計與成績處理,應於開學註冊時一併申請,並由進修部召集相關科目教師審查決議之,其學分抵免、成績採計依下列規定辦理:

    1.科目名稱、內容相同或相近,可予以採計或抵免。

    2.若同一科目學分數不同時,採計方式如下:

      (1)學分數高於本校時,採計以本校所開課之學分數。

      (2)學分數低於本校時,採計以原校所開課之學分數。

    3.轉學生在原校修習及格之科目與學分,非為本校之必修科目時,列為選修科目之學分數計算。

    4.學生取得經查證認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學教育階段之正式合格國外學歷,其在國外所修之及格科目,於開學前經各科教學委員會審查符合開課科目內涵,得列抵免修;審查資料包括所修科目之成績單、教科書、相關作業等資料。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前,已在他校修習學分之採計方式:

高一新生依當年入學管道入學者,入學前已在他校修習之學分及成績均不予採計,入學後其學分數與成績應重新計算。

 

  十四      學生經學校核准後,赴國外或國內其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公民營事業機構職場或就業導向之職訓機構等場所進修、訓練、實習或學習,取得成績證明、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經學校審查符合課程規定要求者,得採計成績,科目並得列抵免修。

  十五              校內補考依下列方式實施:

            一、進修部應於學期結束一週公告當學期補考名單。

            二 、補考時間以上學期安排於寒假,下學期安排於暑假為原則。詳細日程及進

                 行方式由進修部另行公佈之。

            三 、學生不參加補考視為缺考,事後不得要求重考。

  十六      德行評量,依學生行為事實作綜合評量,不評定分數及等第。

                        德行評量項目如下:

      一、日常生活綜合表現及校內外特殊表現。

      二、服務學習。

      三、獎懲紀錄。

      四、出缺席紀錄。

      五、具體建議。

  十七      德行評量以學期為階段,由導師依前條第二項各款規定,參考各科任課教師及相關行政單位提供之意見,依行為事實記錄,並視需要提出具體建議,作為學生適性輔導及其他適性教育處置之依據。

  十八      德行評量之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及大功。

      二、懲處:分為警告、小過、大過及留校察看。

      學生之獎懲,除應通知學生、導師、家長或監護人外,於學期結束時,列入德性評量。

                        第一項之獎懲項目、事由、程序、獎懲相抵及銷過之相關規定,依學校規定之。

  十九      學生請假別,分為公假、事假、病假、婚假、產前假、娩假、陪產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及喪假;其請假規定,依學校規定處理之。

                        德行評量之出缺席紀錄,依學生請假規定辦理。

  二十      學生缺課,除經學校依請假規定核准給假外,其缺課節數達該科目全學期教學總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以零分計算。

                        前項學校核准給假之假別,不包括事假。

                        學生缺課致影響課業時,學校應視其情形提供預警措施,並給予個別輔導。

第二十一條    學生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達教學總節數二分之一,或曠課累積達三十六節者,應依法令規定進行適性教育處置。

第二十二條    學生學習評量結果,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修業期滿,且各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格。

        (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二、修業期滿,而學習評量結果未符合前款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第二十三條    學生學習評量之結果,應妥為保存及管理,並維護個人隱私及權益;其評量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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