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賽規則

   彰化縣112年度教育盃排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宗  旨:推展全民運動,提昇本縣學校排球技術水準,增進身心健康。

二、依  據:彰化縣政府1132月 日府教體字第113        號函核准辦理。

三、主辦單位:彰化縣政府。

四、承辦單位:彰化縣立和美高中。

五、指導單位:彰化縣排球委員會。

六、協辦單位:鹿港國小、和美高中家長委員會。

七、比賽地點:彰化縣和美鎮和美高中活動中心。

八、比賽日期:113409(星期二)412(星期五)共四天。各組比賽日期賽前公佈於

              彰化縣排球競賽網https://www.hmjh.chc.edu.tw/ischool/publish_page/148/上,請參賽隊伍留意。

九、比賽組別:

()教育人員混合組

()高中男生組

()高中女生組

()國中男生組

()國中女生組

()國小男生六年級組

()國小女生六年級組

()國小男生五年級組

()國小女生五年級組

十、參加資格:

()六人制教育人員混合組:凡學校之現職專任教職員工均可代表出賽,自由組隊,不受一區一隊之限制,高中、國中、國小可聯合組隊參賽。

()高中男、女生組:高中(職)在籍學生(限以學校為單位)

()國中男、女生組:國中在籍學生(限以學校為單位)

()高中男、女生組,國中男、女生組:為配合12年國教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記分方式,報名資格,採一校只得報名男、女各一隊為限,請國高中組審慎報名。

()國小男、女生六年級組:國小在籍學生(限以學校為單位)如報名未滿2     隊,則併組比賽,該隊成績不列入計算,但會給予獎狀以資鼓勵;男生組可加入女生進行比賽,但以兩人為限。

()國小男、女生五年級組:國小在籍五年級以下包括五年級學生(限以學校為單位)如報名未滿2隊,則併組比賽,該隊成績不列入計算,但會給予獎狀以資鼓勵;男生組可加入女生進行比賽,但以兩人為限。

()各組隊員,每人限報一隊,選手不得重複報名。

 十一、比賽規則:依中華民國排球協會審定最新排球規則及比賽用球(MIKASA

十二、比賽制度:由大會根據各組參加隊數之多寡於抽籤前公佈。

十三、報名辦法:

()日期:自即日起至113217(星期六),請至 https://www.beclass.com/rid=284d6f565a72badce97e網址報名,並於113315(星期五)前於網站,確認最終報名名單

()1041218日彰化縣國民中小學參加及辦理各項體育活動獎勵要點:

   人數:領隊一人、指導教師二人、管理一人;六人制球員得報十二人(包括隊長),如有超出隊員在領隊會議時得提出刪除球員,未參加領隊會議者由大會刪除報名單之最後球員,不得異議。高中組得報十八人(包括隊長)每場比賽可由報名球員中,提出正選十二人名單出場比賽。

()如報名(註冊)後,又提出退出比賽者,請於抽籤會議前(113219日星期一上午10時前)向承辦單位,以學校名義提出正式退出比賽文件,才得以完成退賽手續,競賽組得以修改該場次賽程,以利於排定場次及賽程需要。

()如該單位已報名又臨時不參加者,承辦單位屆時函文陳報教育處處理。

十四、抽籤日期:113219(星期一)上午十時在和美高中4F會議室舉行,各隊派代表參加,未參加之球隊由大會代抽,不得異議。

十五、領隊裁判會議:11348(星期一)上午十時在和美高中4F會議室,不另行通知。

十六、賽程表一律公佈於和美高中網站上,大會不再寄發。

十七、獎    懲:

()比賽優勝單位由大會頒發獎盃,學生組選手加發獎狀以資鼓勵。

()優勝單位依彰化縣國民中小學參加及辦理各項體育活動獎勵要點辦理獎勵。

十八、運動員須知:參加比賽之運動員除應遵照競賽規程及比賽規則外,並應注意 下列事項:

()與賽須準時,裁判宣佈開賽時未出場者,以棄權論不得異議。

()遇有比賽時,須在規定時間前十五分鐘到場,比賽後立即退場,並由教練及

    管理率同進退。

()球衣全隊必須同一款式,上有固定號碼,請勿隨意換穿以免錯誤,各隊隊長在球衣之胸前應佩帶與球衣不同顏色之標誌(長八公分、寬二公分)。

()出場運動員姓名、識別號碼、發球順序,應於比賽開始前五分鐘由教練或隊長送交記錄員。

()每隊應派聯絡員在場,便於聯繫。

()比賽進行中,除隊長外,不得詢問,但國小學生組教練得代隊長提出詢問。

()球隊在該場比賽開賽時,需有教練或球隊職員(球員不得兼任)到場方可比賽,以利於處理突發緊急事項;若逾規則規定之比賽時間仍未到者,則由該場比賽執法裁判沒收該場比賽。

十九、附    則:

()國小組取消自由球員。

()凡參加比賽運動員有冒名頂替或其他不當行為,經查屬實者,除取消該隊已賽成績外,其單位之領隊、教練、管理報請教育處議處。

()申訴應由各單位領隊或教練簽章,於該場比賽結束後二十分鐘內以書面向審判委員會提出(球員資格之抗議必須在比賽結束前提出),但規則上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結不得提出異議。

()參加比賽一切費用自理。

()兩校以上不能合併組隊,且隊員必須代表肄業學校。

()本學年度國民中小學將排球列為推展特色項目之學校務必參加,未選該項為特色項目之學校自由參加。

()運動員資格之申訴,應於各場比賽發現時當場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國高中學生組以學校為單位,各組限組男、女各一隊,不可男女混合組隊,凡本學年在籍學生均得代表其就讀學校參加比賽。

()依據競賽規程核准文號,准予各校帶隊領隊、教練、管理及參加比賽教師、教職員等公(差)假。

()本競賽為本縣參加113年全國性競賽及112學年度中等學校排球聯賽註冊成績之標準。

(十一)球員參加比賽時必須攜帶個人身份證明備查:國小學生應攜帶貼有相片之在學證明書(在學證明書須蓋關防並於相片騎縫處加蓋校長職官章),國、高中組須帶學生證有照片及須蓋該年度註冊章,教師組須帶服務證明及國民身份證;如查驗身份證件未帶或冒名頂替者,該球員取消資格不得下場比賽並不得領取得獎獎狀。

(十二)循環賽計分法:

1.每場勝隊得兩分,負隊得一分,棄權未出賽者取消所有賽程比賽資格,以積分多寡決定名次。

2.如二隊或二隊以上積分相等,則以各隊勝分總數除以負分總數之商數大者為勝。

3.如上項商數仍相等時,則以該循環賽程中各隊勝局總數除以負局總數之商數大者為勝。

4.如上項商數仍相等時,則由大會抽籤決定之。

5.自動棄權:任何球隊無論任何情況下自動棄權,與該隊比賽成績不予計算,並取消該隊未賽完之賽程,並依籌委會規定予以懲處。

6.沒收比賽:於比賽過程中經裁判處以沒收該場比賽,該場已賽完之局()數應予保留並給予該隊應獲勝之局()數。該隊未賽完之場數仍可繼續出場比賽。

(十三)規則修正請參閱中華民國排球協會國小學生五年級規則修訂本。

(十四)

 1.本競賽成績列入本縣十二年國教免試入學超額比序『競賽成績』項目積分採計類別,並依照彰化區免試入學超額比序競賽項目認可採計原則辦理。

2.本項比賽錄取名額如下:23隊取1名;45隊取2名;67隊取3名,往後依此類推,每增加2隊則增加錄取1名,至多錄取8名。

3.報名方式:本次競賽僅接受縣內各級學校報名統籌報名,不受理其他及各道館教練自行報名。

(十五)甲級聯賽每階段得就正式球員中提出自由球員至多二人;乙級聯賽每場次   得就正式球員中提出自由球員至多一人。縣內盃賽以乙組聯賽規則實施。

1. 再指定新的自由球員:自由球員若因受傷、生病、驅逐出局及取消資格而造成無法繼續比賽,則教練可以任何理由宣告該自由球員無法比賽,教練缺席時可由比賽隊長執行。

二十、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者,得由大會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