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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404661A號令修正發布「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部分條文。
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九 條 學業成績評量以學期為階段,以一百分為滿分;其及格基準規定如下:
一、一般學生:以六十分為及格。但其單一科目第一學期學業成績達五十分且第二學期學業成績及格時,學年學業成績經計算仍未達六十分者,其學年學業成績視為及格,並以六十分登錄。
二、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規定入學之原住民學生、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退伍軍人、蒙藏學生、外國學生、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及基於人道考量、國際援助或其他特殊身分經專案核定安置之學生:一年級以四十分為及格,二年級以五十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三、依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規定入學之學生:一年級、二年級以五十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四、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入學之學生:一年級、二年級以四十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五十分為及格。
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評量,應依特殊教育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實施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 十四 條 新生、轉學生入學前、轉科生轉科前及休學生復學前,已修習且成績及格之科目,經學校審查符合入學、轉入、轉科或復學時課程綱要之規定,或經測驗及格者,得列抵;該科目成績,以原成績或測驗成績登錄。
前項審查、測驗、列抵科目及成績登錄之規定,由學校定之。
學校應視第一項轉學生、轉科生審查或測驗結果,編入適當之年級、科班就讀。
第 十五 條 學生取得依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採認之國外學歷,其在國外所修之科目成績,經學校審查符合採認時課程綱要之規定,或經測驗及格者,得列抵;該科目成績,以原成績或測驗成績登錄。
學生經學校核准後,赴國外學校、國內外之公民營事業機構職場或就業導向之職訓機構等場所進修、訓練、實習、學習或修習課程,取得學習成就、教育訓練證明或科目成績,經學校審查符合採認時課程綱要之規定者,得列抵科目及成績登錄。
學校辦理前二項學生學歷、成績證明、學習成就、教育訓練或科目成績之審查及赴國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習期間之認定,應依相關法規規定為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審查、測驗、列抵科目及成績登錄之規定,由學校定之。
第 二十 條 學生請假別,分為公假、事假、病假、生理假、身心調適假、婚假、產前假、娩假、陪產假、流產假、育嬰假及喪假;其請假規定,由學校定之。
學生缺課未經學校依請假規定核准給假者,為曠課。
德行評量之出缺席紀錄,依學生請假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