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學年度第1學期子女教育補助申請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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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日期: 2024-08-29 11:3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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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學年度第1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配合稽核作業系統時效,請於開學後1週內(113年9月6日中午12點前)提出申請,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依規定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
- 申請國中、小子女教育補助費之同仁,無需驗證明文件,就讀高中職以上學校者,另需繳交繳費收據正本,繳費收據如以影本替代者,需於單據上註明「與正本相符」並簽章;未列有註冊人相關資料之繳費收執單據(如: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明細表),請併附原繳費通知單。如已享有公費、全免或減免學雜費之優待【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行政院「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不含獎學金),不得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亦未有補差額之規定,同時符合二項以上之補助申領身份者,應自行斟酌各項補助額度,擇一申領。(於本校第一次申請時,需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爾後除親子關係變更外,無須繳驗。)
- 行政院「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就讀私立大學定額減免學雜費每年3.5萬元(每學期1.75萬元),另高中職全面免學費,惟各類減免與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僅能擇一請領,提醒同仁於子女註冊時請擇優適用,避免造成同仁因誤領復又須繳回等不必要困擾。
- 相關補助事項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