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5-04-30 12:28:10 點閱:10
一、依據教育部108年10月8日臺教授國字第1080116271號函辦理。
二、辦理期限:114年7月1日至8月31日止,合計62日。
三、午餐「幸福餐券」經費每人每餐新臺幣70元整為上限。
四、補助對象:
(一)設籍本縣並領有證明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庭突
發因素及經導師家庭訪視認定(含父母非自願性失業一
個月以上、無薪休假及任一方身殘、身障)等經濟弱勢
國中小學生。
(二)有關「家庭突發因素」及「經導師家庭訪視認定」學生
身分認定,經本府彙整各校調查結果,提供以下其他情
境供導師審核參考:
1、家庭突發因素:
(1)雙親其中一方或雙親死亡。
(2)雙親突發重大傷病。
(3)單親家長臨時無法工作。
(4)社會處緊急安置對象。
(5)雙親其中一方或雙親入獄服刑等。
2、經導師(家庭訪視)認定:
(1)雙親遺棄教養,由多位親戚輪流提供住所,無人協
助提供午餐照顧。
(2)「未」具低收入、中低收入法定資格,但家庭所得
確實不足以支應生活「基本」開銷。
(3)其他經導師認定,查明確有需求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