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公告 / 張貼者 出納組長
張貼日期: 2024-11-01 10:51:20 點閱:157
依據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自113 年度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 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 之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每一申報戶每年得扣除新 臺幣18萬元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但納稅義務人、配 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房屋者,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