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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賃居服務計畫
彰化縣立和美高中學生校外賃居服務計畫
一、依據:
教育部99年3月29日台軍(二)字第0990050135號函修訂「推動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賃居服務實施計畫」辦理。
二、目的:
(一)為掌握學生校外賃居生活、居住環境與品質等狀況,以維學生安全。
(二)增進校外賃居學生、房東與學校之連繫。
三、實施方式:
以導師、輔導教官實地訪問方式行之。
四、權責:
(一)學務處:負責計畫之擬訂、執行、考核與行政事項支援,並負責處理學生賃居相關問題,聯絡電話為04-7566873。
(二)生教組:協助建構校外賃居注意事項資訊平台,以供學生運用。
(三)輔導教官:配合各班級導師對輔導班級校外賃居學生實地訪視。
五、輔導服務對象:
凡本校學生賃居於校外者,均納入編組予以輔導。
六、執行:
(一)每學期期初,召開賃居生座談會,並對學生宣導校外居住之安全常識。
(二)開學後二週內建立本校學生賃居校外名冊資料供本校校安中心值勤人員使用,另函知賃居學生所轄之警察、消防分局乙份,並請協助巡查輔導及臨時戶口登記。
(三)導師與各班級輔導教官,依校外賃居學生名冊實施實地訪問;訪問後應拍照及填寫訪問記錄表並送交學務處彙報。
(四)承辦教官依各導師及輔導教官實際訪問後,對賃居校外居住環境安全有顧慮之住址,提供學生、家長參考(如有立即或顯著危險者,函送相關單位處理)。
(五)學務處提供學生租屋各項資訊查詢及安全宣導。
七、其他:
(一)訪視人員應於規定時程內完成訪視工作及訪視紀錄表之填寫,每學期至少實施一次訪視。
(二)訪視紀錄表如附件。
八、督導:
學務主任、生教組組長,依校外賃居學生實際住宿狀況,安排對校外租屋居住學生較多之密集社區實施抽查。
九、本計畫經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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