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和美國中教師會急難救助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100.5.30第八屆第九次理事會議通過
100.6.23第八屆臨時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條 急難救助基金設立之目的為使學校清寒學生之家庭突遭變故時,能給予適時關懷與協助。
第二條 本基金資金來源如下:
一、自由捐贈。
二、其他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
第三條 本基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本校清寒學生之家庭突遭變故,而陷於急難,由學校教師代為申請。
第四條 本基金動支原則如下:
一、每位學生之急難救助金,以2000元-5000元為原則。
二、超過5000元以上者,須經會員大會或理事會議決支付〈應出席人數的2/3以上出席,並經出席人數中的2/3以上同意〉。
第五條 急難救助金作業流程:
一、填寫急難救助金申請表(由本會網站下載或至教師會拿取)。
二、必要時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將以上資料送達本會總幹事,並於收件後兩週內召開會議審核。
四、由常務理事會審核通過後發放。
第六條 本基金及其孳息應於金融機構設置專戶存儲。
第七條 本基金之明細、收支,經理、監事會議審查通過後,定期公布財務報表,並於每年會員大會公開說明,以昭公信。
第八條 本辦法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